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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28496号“UT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0:15第62928496号“UTE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937号
异议人:代表人:尤泰克斯工业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尤泰克斯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烟台优泰渔业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智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泰克斯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优泰渔业装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928496号“UT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TEX”指定使用于第7类“粉碎机;投饵机;筛选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UTEX”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粉碎机;投饵机;筛选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UTEX”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28496号“UT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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