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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23566号“头工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9:58第62723566号“头工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324号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少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少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2723566号“头工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工班”指定在第33类“食用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48303号“手工班”、第20216824号“M9手工班”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23566号“头工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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