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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18513号“禾通威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9:43第63218513号“禾通威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30号
异议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宫市童尼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宫市童尼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18513号“禾通威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通威吉”,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25794号“通威TONGWEI及图”、第50453619号“通威生活TONGWEI LIFE”、第50444552号“通威食品 TONGWEI FOOD”、第53151487号“通威鲜°控TONGWEI FRESH° C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核定使用于“饲料”商品上的“通威”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赖以驰名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差甚远,且文字构成也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其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18513号“禾通威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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