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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85213号“喵小小MIAOXIAOXI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5:46第64285213号“喵小小MIAOXIAOXIAO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0703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辉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285213号“喵小小MIAOXIAOXI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喵小小MIAOXIAOXI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肉;豆腐制品;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酸奶;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7001号、第13186243号、第13186241号“小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第30类“茶;谷类制品;米果”、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86242号、第44633159号“小小”、第16485625号“小小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肉罐头;加工过的槟榔;紫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奶粉;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酸奶;牛奶;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85213号“喵小小MIAOXIAOXI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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