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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27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21:13关于第619627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378号
申请人:缪满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2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7168号图形商标、第29011101号“恒问及图”商标、第11852352号图形商标、第23603338号图形商标、第10926421号图形商标、第715397号“中电EEC及图”商标、第12447580号“蒙亿集团MENGY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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