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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8937号“福满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20:46关于第64828937号“福满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77号
申请人:梧桐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8937号“福满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福满满”产品是申请人和第621928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联合定制发布产品,已存在一定市场影响力,引证商标未发布相关产品信息,两者不会造成冲突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址及网页信息、百度搜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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