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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24980号“超人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5:48关于第63224980号“超人农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23号
申请人:杭州将相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4980号“超人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346号“超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4286号“超人 SUP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3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奶制品商品外的肉、鱼制食品、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和肉脯、非活水产品、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奶、奶制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和肉脯、非活水产品、蛋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奶、奶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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