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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5670号“大铺村DAPUC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6:49关于第67285670号“大铺村DAPUC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72号
申请人:高碑店市方官镇大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瑞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5670号“大铺村DAPUC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63564543号“大铺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大铺村”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申请人简介、大铺村行政区域图、媒体报道、异议理由书及证据目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大铺村”,与引证商标“大铺村”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具”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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