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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17603号“玛利娅蒙特梭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2:46关于第65917603号“玛利娅蒙特梭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00号
申请人:江苏蒙特梭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7603号“玛利娅蒙特梭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0267695号“玛利娅蒙特梭利”商标系申请人对2013年7月22日已经在第35类申请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12953856号“玛利娅蒙特梭利”商标的二次补充申请。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37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的第57802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户外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服务上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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