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816045号“早知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2:05关于第66816045号“早知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0号
申请人:杨北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6045号“早知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及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稻”,将其使用在“谷(谷类);饲料;酿酒麦芽”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