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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17105号“醉秦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0:24关于第43617105号“醉秦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53号
申请人:刘昌龙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可仁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3617105号“醉秦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真实目的是傍名牌获取不正当利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书、判决书;2、商标许可合同书;3、门店照片;4、商标价值报告评估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3563547号“秦朝”商标、第5609548号“秦朝QIN•CHA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醉秦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秦朝”,且整体含义与之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饭店”等服务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故在“饭店”等服务上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动物寄养”等非类似服务上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动物寄养”等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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