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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9509号“国惠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1:34关于第67049509号“国惠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673号
申请人:杭州国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9509号“国惠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国惠通”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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