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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81844号“昭和产业SHOW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9:01关于第36981844号“昭和产业SHOW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89号
申请人:昭和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1844号“昭和产业SHO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食盐;酱油;调味料;酵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76910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86984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536122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36122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44831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03117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07952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876877号“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859778号“SHO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1650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0年7月27日第1705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1650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0年7月20日第1704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1650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0年7月20日第1704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六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2月6日第1826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七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5月20日第1840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6、引证商标八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75131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后经行政诉讼程序后该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7、引证商标九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8480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1年9月20日第1760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至九均被无效宣告、撤销或不予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九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食盐;酱油;调味料;酵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饮料;食盐;酱油;调味料;酵母”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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