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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0068号“哪曲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0:03关于第67720068号“哪曲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05号
申请人:色尼区精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0068号“哪曲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强烈的其他含义。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哪曲”与“那曲”读音相同、字形近似,“那曲”为我国西藏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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