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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6369号“明范 MING’S INVIT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8:20关于第63976369号“明范 MING’S INVIT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601号
申请人:广州炜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开耀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6369号“明范 MING’S INVI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77498号“明范”商标、第36147928号“明势 M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新闻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明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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