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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46061号“盛德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7:20关于第46746061号“盛德瑞”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00号
申请人:临沂盛德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风向(山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自春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46746061号“盛德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盛德”为申请人最早使用并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品牌,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5641号“盛德SHENGDE及图”商标、第30718953号“盛德及图”商标、第30724407号 “盛德 SEND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区,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详情;2、引证商标部分使用证据及相关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合成材料制遮篷;编织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2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2类“合成材料制遮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材料制遮篷;纺织品遮篷;纺织品制室外遮帘;非船用防水帆布;涂塑材料制防水帆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合成材料制遮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合成材料制遮篷;纺织品遮篷;纺织品制室外遮帘;非船用防水帆布;涂塑材料制防水帆布”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鉴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款,且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合成材料制遮篷;纺织品遮篷;纺织品制室外遮帘;非船用防水帆布;涂塑材料制防水帆布”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编织袋”等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编织袋”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合成材料制遮篷;纺织品遮篷;纺织品制室外遮帘;非船用防水帆布;涂塑材料制防水帆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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