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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987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1:25关于第645987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91号
申请人:瀚泰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见山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8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11133号图形商标、第58240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云计算;提供胡亮王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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