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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3430号“瓜里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9:31关于第64973430号“瓜里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66号
申请人:陕西瓜里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3430号“瓜里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第57707822号“瓜里寨及图”商标,注册于同类产品上,并未因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通过最直观的村寨产地地名方式展示,为申请人所在村寨名称,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且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仅由汉字“瓜里寨”构成。“瓜里寨”为村名,位于陕西省眉县横渠镇,以水果及苗木产业闻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与第57707822号“瓜里寨及图”商标存在差异,且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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