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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03727号“ASIATIC RECOR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7:25关于第56603727号“ASIATIC RECOR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628号重审第0000004888号
申请人:亚洲华纳(北京)音乐娱乐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2628号《关于第56603727号“ASIATIC RECOR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8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0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第13783199号“asi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在“计算机;CD播放机”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01群组复审商品上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可以予以初步审定。我局应根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我局认为,第50557053号“ASTA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作曲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电子乐谱;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与第11346182号“ASTA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音乐作曲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电子乐谱;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移动通信、汽车、货车用麦克风;移动通信、汽车、货车用麦克风支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ASIATIC”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乐作曲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电子乐谱;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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