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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512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6:40关于第653512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52号
申请人:内蒙古漠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青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51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9666号“三贤及图”商标、第213257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注销,且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歌曲创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节目制作”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歌曲创作;摄影;音乐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提供教育信息;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学校教育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教育信息;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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