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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29939号“M WALETMFU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3:41关于第39329939号“M WALETMFU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03号
申请人:韩永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嘉鑫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39329939号“M WALETMF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可分割为“WALE”、“TMF”、“UP”,其中“WALE”具有“条痕”含义,“TMF”为电信管理论坛的简称,“UP”具有“上传者,传播者”的意思,容易使人误认为被申请人为“电信管理论坛的参与者或传播者”,争议商标整体传达的含义具有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0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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