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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3296号“联融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2:56关于第67063296号“联融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94号
申请人:湖北省楚星中小企业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阳联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3296号“联融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1615号“联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形态、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带“联融”汉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如第25399361号“联融惠生活”商标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也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巩固与提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评估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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