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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3654号“码上通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0:13关于第67403654号“码上通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78号
申请人:黄山天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3654号“码上通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89316号“码上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049484号“码上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组成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用于商业目的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服务等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码上通知”,与引证商标一“码上知”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码上通知”,申请商标使用在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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