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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6508号“绿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9:31关于第67666508号“绿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73号
申请人:满灿(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6508号“绿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2873号“绿魔 GREEN GOB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伏特加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伏特加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魔”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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