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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1822号“金彩壹品 JINCAI YI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9:23关于第67091822号“金彩壹品 JINCAI YI 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95号
申请人:晋城金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1822号“金彩壹品 JINCAI YI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及经营需要等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660号“金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故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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