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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79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8:43关于第673279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17号
申请人:广州华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7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企查查上关于申请人的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驾驶汽车、汽车底盘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9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设计方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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