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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693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7:52关于第6716693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13号
申请人:扬州思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6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2551号“ENN”商标、第33193747号“ENN GROUP”商标在整体认读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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