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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7753号“SHSOB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4:05关于第64857753号“SHSOB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93号
申请人:南通苏铂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权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7753号“SHSOB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23525、61935409号“SHSOB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电线”商品上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HSOBEN”与引证商标一、二“SHSOBEN”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缆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电缆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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