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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2127号“威灵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3:30关于第64182127号“威灵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31号
申请人:威灵顿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2127号“威灵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2699号“威灵顿”商标、第5286063号“威灵顿外国语学校;W”商标、第50688063号“威灵顿环境实验室 WELLINGTON LABORATO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书籍出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以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7月27日第1849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书籍出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学或学院教育;教学;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大学或学院教育;教学;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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