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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8701号“荷韵HEY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2:56关于第63278701号“荷韵HEY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06号
申请人:姚敏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8701号“荷韵HE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749号商标、第15892239号商标、第38220471号商标、第9346142号商标、第10736737号商标、第23903432号商标、第114039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显著性。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荷韵”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袜;腰带;鞋;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巾;袜;腰带;鞋;帽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巾;袜;腰带;鞋;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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