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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96181号“麦乐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1:32关于第42496181号“麦乐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64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古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2496181号“麦乐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08168号“麦乐鸡”、第35220033号 “麦乐鸡”商标、第38573515A号“麦乐送”商标、第34455166号“麦乐”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6220130号“麦乐送”商标、第38573511号“麦乐送”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六)在中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五、六的摹仿和抄袭。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从而造成不良的影响,且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及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四、被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关联主体,相互串通、囤积和兜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在先判决及裁定;2、申请人“麦乐送”在中国获得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保护的裁定;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信息;4、部分网络媒体报道;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麦乐鸡”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互联网词条介绍及信息;6、经公证的申请人官网历史网页、投放电视和网络广告、WIPO域名裁定、申请人大事记、全球企业2000强排名、百度新闻“麦乐酷”产品的报道、世界品牌500强排名等;7、有关中国大陆地区第一家麦当劳餐厅开业的部分报道;8、国家图书馆对“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的检索报道、对申请人在中国企业贡献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与于2019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果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六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和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仅相差尾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六、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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