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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1979号“吖好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0:22关于第65001979号“吖好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93号
申请人:吖好佳(福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1979号“吖好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6450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6868号“上好佳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20694号“上好佳OISHI SWEET CORN PU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6489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3576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711250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968061号“上好佳OISHI GIVING YOU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968061号“上好佳OISHI GIVING YOU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11月6日第1814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吖好佳”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上好佳”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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