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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29748号“AYD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8:31关于第65829748号“AYDM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66号
申请人:黑格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9748号“AYD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9462号“A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9461号“A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97893号“爱婴蜜语A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86462号“欧亚达A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四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二、四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AYDMED”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AYD”、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之一“Ayd”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洗浴制剂;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医药制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洗浴制剂;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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