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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6589号“几米农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8:21关于第67796589号“几米农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75号
申请人:广东后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6589号“几米农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9173号“几米花屋 你离浪漫的距离只有几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88738号“几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22604号“几米点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72041号“几米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056112号“几米的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813796号“米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呼叫及公司属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几米农耕”,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几米花屋 你离浪漫的距离只有几米”、引证商标二“几米”、引证商标三“几米点菜”、引证商标四“几米庄园”、引证商标五“几米的花园”、引证商标六“米几”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植物;酿酒麦芽;新鲜水果;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鱼”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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