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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4750号“师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4:20关于第60344750号“师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96号
申请人:毛国兴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4750号“师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332258号“師醬 師醬SHI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749147、51272165号“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第60329532号“酱师正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磊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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